小偷盜竊摩托受傷「反向失主索賠34萬」 一審判決後出爐「要賠償小偷11萬」
「你就是故意的要害死我!」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,一名姓付的男子正氣憤的和一名徐姓男子對峙。付某在法庭上大聲斥責徐先生心狠,還說徐先生故意要害死自己。
徐先生則一臉委屈的說自己根本沒有這個想法,付某這是在血口噴人,他不願意承認付某的說法。
付某無視徐先生的反駁,態度強硬的提出申請,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的角度進行宣判,讓徐先生賠償自己十七萬元
這些錢中包含他受傷在醫院治療的一萬多元、受傷後去修補牙齒的三萬多元,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護理費和誤工費等。
付某說事情發生之前,自己有一份在小店裡維修單車的工作,受傷之後的他很長一段時間都不能上班,因此失去了不少收入。
同時付某還提出自己受傷已經是二〇一七年的事情了,但鑒定傷情這件事情卻一直推到二〇一九年八月份。
他覺得那個時候自己已經康復了,再鑒定傷情也沒有太多意義。
而且這幾年賠償標準發生了很多變化,賠償標準也應該根據自己鑒定傷情的時間來計算,而不是受傷的時候。
在付某看來,當初那起事故他確實犯了法,但他已經因此受到了懲罰,兩件事情不能夠混為一談。
付某盜竊摩托車並不代表徐先生就可以傷害他的身體健康,他不應該在那起事故中承擔九成的責任。
付某堅持認為法院應該增加對徐先生的責任劃分,並讓徐先生賠償給自己更多損失費用。
徐先生也對之前的判決有所不滿,原來早在幾個月前,法院就已經處理了這起案件,並要求徐先生在那起事故中承擔一成的責任。
徐先生需要賠償盜竊自己摩托車的小偷付某11萬元,儘管其中只有1000多元是徐先生自費出的;
其他都可以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,徐先生還是覺得這樣的判決有失公平。
畢竟站在大眾的常規視角來看,徐先生才是這起事件的受害者。徐先生的摩托車被付某盜走了,他又在街邊偶遇了付某,打算自己將摩托車追回來。
付某完全可以選擇就地承認錯誤,將偷來的摩托車還給徐先生。
可他卻要騎上摩托車逃跑,並不顧自身安危不斷加速,最終失控摔倒在了路邊。
徐先生覺得這完全是抓小偷過程中的一場意外,自己根本沒有必要承擔任何責任。
同時他也對付某提出的許多賠償款表示的質疑,尤其是所謂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。
付某因為盜竊的事情入獄,足以證明他在過往的事件中有明顯過失,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付某在此之前有穩定的工作。
一個根本沒有任何穩定工作的人,又怎麼好意思要求別人賠償自己誤工費呢?
難不成讓失主賠償小偷受傷后,沒有辦法繼續偷竊所產生的損失嗎?
保險公司也對之前的判決感到不滿,認為付某受傷是因為他自己的不當行為引發了追逐,根本不能夠算到交通事故中。
如果真的因此對付某進行賠償,恐怕以後會有更多的人用類似的方式索賠,嚴重影響法律法規的判斷。
徐先生也非常不解的向法官詢問:
「如果這件事情真的要判我負責,那以後再有人來偷我的東西,我是不是應該直接放他們走呢?」
實際上不少一直關注這起事件的網友,也有著和徐先生一樣的顧慮。
小偷既然選擇觸犯法律渠道其他人財物,就證明他們甘願將自己放在危險的環境中,冒著一定的風險去獲取不義之財。
就算因為盜竊受到了傷害,對於犯罪分子來說也算是罪有應得,無辜的失主根本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。
更何況一個人是否受到傷害,與他們自身的選擇有關。有許多人正常在路上行走,也會因為種種意外受傷。
小偷偷取他人財物,很容易引發相應的追逐活動。如果失主不選擇進一步追查,小偷輕輕鬆鬆就能拿到一大筆錢財,還不需要為這種行為負責。
要是失主像徐先生這樣奮力追趕,小偷故意讓自己受到一點傷害,就能直接申請一大筆賠償費用,豈不是一本萬利。
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在偏袒小偷,支持更多人仿照類似的行為去犯法。
從付某和徐先生的說辭中可以看出,兩個人對這起事件存在歧義的地方,主要是追逐過程中的緊張情況。
付某認為徐先生是故意撞倒自己的,甚至想要直接將自己撞死,自己命大才僥倖活了下來。
徐先生則認為這是在追逐過程中發生的意外,他也因此受到了一些傷害。那麼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呢?
一切還要從2017年4月30日說起。當天晚上徐先生一個人在自家樓上睡覺,他的父親則睡在一樓。
大約凌晨一點的時候,徐先生的父親急匆匆地叫醒徐先生,說他的摩托車好像被人偷走了。
聽到這個消息的徐先生猛然驚醒,趕緊起身出門查看情況,可惜剛才跑到門口的時候,偷車的人早已經沒了蹤影。
徐先生擔心偷車的人會利用自己的車做什麼違法的事情,產生了想要立刻追車的想法。
這時徐先生的父親提醒他,說自己不久前才剛剛用這輛摩托車出去取了錢,
將取到的1萬元錢和一些證件放到了摩托車裡。
聽到父親這麼說,徐先生決定還是儘快追回偷車賊。
於是他先打電話通知了警察,希望對方能夠協助自己尋找丟失的摩托車,隨後就駕駛著自家的汽車在附近搜尋。
徐先生覺得當時夜深人靜的,小偷就算偷了車也不會跑太遠。
誰知他足足開了兩個多小時,也沒有看到自己的摩托車,還險些把汽車的油耗盡了。
心灰意冷的徐先生決定先到附近的加油站補油,沒想到恰好在路邊看到了自己的摩托車。
當時小偷這麼駕駛著這輛摩托車逃跑,可能是覺得自己已經得手了,小偷的行駛速度並不快。
徐先生想要讓對方主動認錯,於是大聲呼喊讓騎摩托車的人停下來,一邊加速向摩托車靠攏。
誰知偷摩托車的付某還抱有僥倖心理,認為自己可以甩掉開車追趕的徐先生,居然將摩托車的速度又提升了一個檔次。
許某自然不想眼睜睜的看著偷車賊從自己面前逃走,只能開著汽車繼續向付某靠攏,並大聲警告付某自己已經報警了,讓他趁早放棄抵抗。
付某無視了徐先生的警告,趁機轉到了路邊的一條小路上。徐先生見狀也連忙調轉方向,緊緊跟在付某後面。
這條小路是附近的村裡人平時走路用的,道路的路況並不好,也沒有普通的公路那麼寬敞。
但在當時那種情況下,徐先生和付某兩個人都不願意輕易降速,始終有驚無險地在道路上行駛。
但摩托車的速度終究比不上汽車,沒過多久徐先生的汽車車頭就已經撞向了摩托車的車尾。
徐先生自然不願意發生更加慘重的事故,於是他主動調轉車頭,整個人摔到了路邊的莊稼地里。
好在徐先生的安全意識比較強,事情發生的時候一直系著安全帶,因此並沒有受到明顯的傷害,只是手臂等部位有些擦傷。
騎摩托車高速行駛,還沒有帶防護工具的付某就比較慘了。
摩托車因為失去平衡,在地上滑行了一段時間,付某也跟著摔出去了很遠,
嘴裡的牙都摔掉了好幾顆,頓時鮮血直流。
他的手臂因為直接和地面發生了接觸,在巨大的衝擊力作用下發生了碰撞,手臂部分的骨頭和一部分手指都出現了明顯的損傷。
兩個人發生了這樣的碰撞后,接到報案的警方也找准了兩個人的位置,及時趕到了事故現場。
警方在處理事情的時候,徐先生和付某的心情都比較平和,因此這件事情很快就按照盜竊罪來處理了。
徐先生順利拿回了自己的摩托車,小偷付某則被帶回了警局接受進一步審理。
那時付某不僅長期盜竊,還形成了一個小型盜竊團伙。在他的供認下,警方又抓到了其他4個和他一起作案的嫌疑人。
根據幾人在盜竊事件中的分工,法院對他們進行了不同的量刑,
付某便根據法院宣判的結果在監獄里度過了一年多的時光,還交了2萬多元的罰款。
眾人本以為這起事件就這樣順利結束了,沒想到一年多后,出獄的付某仍然對這起事件念念不忘,還產生了起訴許先生的想法。
出獄后付某做的第1件事就是想辦法起訴徐先生,要求徐先生為自己當初受傷的事情負責,承擔大部分的醫藥費和誤工費。
同時付某還提出,兩個人發生事故后沒多久警方就趕到了現場,並對兩個人的碰撞進行了鑒定。
按照當時的定責結果來看,徐先生追逐付某的事情可以被看作是一種交通事故,徐先生駕駛的是汽車,在事故中佔據主導地位。
因此徐先生需要承擔兩人相撞這起事故的大部分責任。
但考慮到被撞的摩托車也是徐先生的,摩托車也發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壞,所以當時雙方並沒有就賠償這個問題展開深入的討論。
出獄后的付某仍然記著當時的定責結果,認為徐先生開車撞了騎著摩托車的自己,很有可能不是無心的,而是想要故意把自己撞傷。
付某說自己出獄后還去進行了傷殘鑒定,當時的那起事故已經讓他達到了
傷殘10級
的標準,以後沒準會影響他做其他工作。
同時付某還說自己只不過是偷了一輛摩托車,徐先生明明有很多方法可以讓自己把車還回去,卻還是要選擇最不安全的形式,他並不認可徐先生的選擇。
徐先生聽后也覺得非常委屈,說自己當時根本就沒有簽署那份責任認定書,他也不想承認當時的認定結果。
而且在徐先生看來,自己開車追小偷這種行為是在挽回自己的財產損失,並不需要因此承擔太多責任。
自己在開車追趕付某的時候,已經多次喊話提醒付某,讓他趕緊停下車來,是付某自己一意孤行的逃跑,還將車拐進了偏僻的鄉下小路里。
如果不是付某堅持加速,或是將車開進這樣一條小路里,兩個人根本不會發生那樣的事故。
或許在當時的法院看來,他們更認可付某的說法。盜竊與追趕這兩個行為雖然有一定的聯繫,但主導人並不相同。
付某已經為自己偷竊的事情付出了代價,徐先生也應該為自己衝動追車的行為作出表示。
於是已經過簡單的討論后,法院認為偷車被撞這件事情錯在付某,付某需要承擔那起事故的大部分責任。
不過徐先生堅持追車引發了交通事故,沒有提前控制好兩個人之間的距離,確實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。
徐先生只需要在這些事件中承擔十分之一的責任即可,其中的大部分賠償金還可以由徐先生的汽車繳納的保險來賠償。
這樣的判決結果似乎並沒有什麼大問題,畢竟11萬元都是由保險公司來拿的,徐先生自己出資的部分只佔了1200多元。
可徐先生還是不願意承認這樣的判決結果,他覺得自己因為抓小偷這件事情被告上法庭,還要賠給小偷一部分錢,肯定會讓自己成為全村人的笑柄。
保險公司也對小偷要求的賠償金額提出了質疑,希望法院能夠重新考慮一下。
已經拿到了一定賠償款的付某也沒有見好就收的意思,居然也跟著提出上訴,索賠34萬,希望能夠讓徐先生多給自己賠點錢。
雙方因為賠償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,這才有了故事開頭的那混亂一幕。
這件事情也迅速在網路上引起了軒然大波,有不少網友都非常關注這起事件,紛紛在網上給出了自己的看法。
或許是考慮到了該案件的判決會影響今後的網路輿論風向,法院在進行第二次審判的時候修改了意見,表示徐先生不需要為付某的傷情負責。
徐先生追逐付某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遏制犯罪行為,在這期間產生的大部分動作都可以被歸類到正當防衛里。
兩個人即將發生事故的時候,徐先生並沒有傷害付某的意思,還主動將自己的車開到了稻田裡,出現了財產上的損失。
這種行為也能夠證明徐先生並沒有出現防衛過當的表現,不需要因為付某受傷擔負更多的責任。
來源:搜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