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2老2小要養!工人討不到薪水「一氣之下在老闆店內上吊」 「法院判決結果」家屬哭斷腸
日子真的過得太困難...一名男子討要薪水不成,竟跑到老闆店內上吊,此事震驚社會,死者家屬一狀告上法院,最終判決出爐,大家都傻眼了...
據悉,來自陝西榆林的一名李姓男子,從事加工鋁合金門窗工作,並和老闆高姓男子說好,年薪給5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22萬),萬萬沒想到李男做了一年後,老闆卻只給他1萬5千元人民幣(約新台幣6萬7千元),李男上有2老人、下有2孩子要養,多次向老闆討要未果,一氣之下,竟跑到老闆店內上吊輕生,最終不幸身亡。
事發第3天,高姓老闆便將剩餘薪水、全轉給李男家屬,另外多給了5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22萬)、作為喪葬費,但李男家屬難以釋懷,好端端的一個人就沒了,認為正是老闆拖欠薪水,造成李男身心傷害,要求他賠償59萬元人民幣(約新台幣264萬元)。
面對李男家屬控訴,高姓老闆不否認拖欠薪水,但他認為,這事和李某的死亡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。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,認為雙方存在勞務關係,作為獲得勞務者的被告,理應支付勞動報酬。據李男家屬提交聊天記錄可知,李男生前確實向老闆索討薪水,有多種救濟途徑,並非是採取極端方式,故李男的自殺行為,並非老闆行為直接導致。
然而,李男生活實屬不易,依靠微薄收入養活家庭,雖然老闆對李男身亡、並非是直接原因,但終究其促使李男情緒激動,乃至走向極端選擇。據中國《民法典》第1186條規定,在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都沒有過失的,依照法律的規定、由雙方分擔損失,依公平責任原則應由李男、老闆共同分擔經濟損失,分擔比例以老闆承擔20%為宜。
因此,核定李男家屬提出的各項合理損失,一審法院判決,高姓老闆限期支付李男家屬14.9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66萬7千)損失。一審判決後,高姓老闆不服、提起上訴,他認為,法律沒有規定因自殺身亡承擔責任,李男卻以輕生威脅他人付款,而原審在確定自己對李男死亡,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情況下,又以自己對李某的死亡、承擔公平責任錯誤,並不適用此法。
二審法院認為,高姓老闆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,主觀上對李男的輕生行為沒有過錯,但是根據李男家屬提供的聊天記錄,李男生前確實向老闆索討薪水未果,拖欠薪水的行為和李男輕生行為、造成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繫,從社會公平理念雙方衡平當事人利益出發,結合本案實際情況,一審認定損失項目及標準,並判決接受勞務一方高姓老闆分擔損失的比例,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,並無不當。
綜合以上所述,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高姓老闆上訴,維持原判結果,這事你怎麼看?你認為老闆該不該負責?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